政策解读|《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规划师笔记 2017-09-25 1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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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2015年8月24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出台《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渝府办〔2015〕17号),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规划局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1 起草背景及目的 重庆四山纵贯、两江环绕

按:2015年8月24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出台《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渝府办〔2015〕17号),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规划局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1 起草背景及目的

重庆四山纵贯、两江环绕,建筑依山就势,城市随意赋形,以山水本底塑造城市空间形态一直是我市特有的风貌特点,不仅体现地域特征、文化内涵和时代风貌,也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随着我市规划建设发展,独具特色、大气磅礴的自然山水都市格局逐步彰显。规划部门对城市空间形态的管控主要是指研究城市形态与总体山水格局的关系,提高建筑形态与自然本底特色的融合度,控制建设项目与城市山际线、水际线、天际轮廓线、以及城市整体风貌的统一协调,传承历史文脉、凸显城市特色,避免千城一面。近年来,规划部门一直在探索关于城市空间形态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新路子,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4年,习总书记就中国建筑文化缺失作出重要批示,对全国建筑规划行业“贪大、求洋、求怪”的不正风气进行了批评,要求城市建筑应符合地域特征、重视文化内涵、体现时代风貌等。2014年初,市第四届规委会排名前列次全会提出要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加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老百姓对于城市空间形态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全社会已形成了加强城市空间形态管理、提升城市品质的共识。目前,北京、成都等城市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规范建筑规划行业管理的相应举措。因此,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我市有必要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予以规范。

2 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位的景观及生态敏感程度,将主城区划分为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对应不同管控区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特别管控区,主要包括以下区域:1、位于CBD中央商务区核心区的重要标志性建筑以及300米以上的特大型超高层建筑,此类建筑是城市天际轮廓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整体风貌的塑造起着关键性作用;2、国际航站楼、火车站等门户建筑,此类建筑是城市对外展示的窗口,对城市对外形象的塑造起着重要作用;3、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如大型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博物馆、运动场馆等,此类建筑多为政府投资修建项目,是体现城市文化景观品质的重要载体。

特别管控区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国际方案征集、专家评审,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还要广泛征询公众意见,让广大市民参与到城市空间形态塑造工作中来。设计方案要上报市政府审定。重点管控区,主要包括以下区域:1、位于CBD中央商务区核心区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及十大商务功能集聚区内的建设项目,此区域是城市重要的商务核心区、重要商圈,应当加强风貌塑造。2、两江四岸头排地块以及位于山脊线上的建设项目,重庆坐拥两江,沿江地带舒展开敞,是城市重要的景观展示面,沿江头排建筑对塑造“江城”景观风貌起决定性作用,此外重庆作为“山城”,位于山脊线上的建筑对整个城市制高点和整体轮廓也具有重大影响。3、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以及传统风貌片区内的建设项目,重庆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具有深厚的文化积淀,应当加强此区域的城市空间形态管理,传承城市历史文脉。重点管控区的重要项目应开展方案征集或多方案比选,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审定。特别重要的,要上报市政府审定。

除特别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控区,一般管控区的建设项目,其景观风貌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条件的要求,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审定。

(二)完善形态管理机制

1、建立规划管理全过程形态管控机制。过去的形态管控主要在建筑方案审查阶段,土地出让时未作相关要求,在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也缺乏形态方面的监管,造成形态管理相对困难。《管理办法》施行后,将建立从规划编制、城市设计、方案审查、跟踪管理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机制。通过对地块规划条件的预研究,或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确定形态管控的相关要求纳入到土地招拍挂条件;通过方案征集遴选优选方案,将空间形态、色彩材质纳入规划管理;通过外立面装饰施工前的现场确认,加强过程监管;通过将审定的空间形态要求纳入竣工核实范围,保障实施效果。形态管控将涵盖规划管理全过程,并落实到各个环节。

2、建立项目主创建筑师激励机制。将项目主创建筑师信息制作成永久性铭牌,并嵌入建筑外墙进行昭示和留存。《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主创建筑师”概念,与“项目负责人”有所区别。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管理经验,并统筹管理整个项目设计的人,而“主创建筑师”是项目方案设计的构思主创,对建筑空间形态贡献较大者。主创建筑师激励机制,为优秀建筑师提供了更广大的设计舞台,也让社会公众更加关注建筑设计行业,激发建筑师荣誉感,鼓励多出建筑精品,并强化建筑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3、建立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形态管理机制。城市空间形态管理涉及市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开发建设单位以及设计单位,涵盖面广。比如,将空间形态作为跨江大桥、交通枢纽等市政交通项目重要的评标内容涉及发改委及建设部门;将形态管控的相关要求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涉及国土部门;临街开敞集中绿地及广场的设置涉及园林部门;滨水岸线环境整体打造涉及水利部门,等等。《管理办法》规定,各有关职能部门、主城各区政府(管委会)、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空间形态塑造的相关工作,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

4、进一步开放设计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内外方案征集以及通过专家咨询公开、公平遴选优秀方案的工作方式,降低重庆市场准入门槛,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将吸引大批国内外优秀设计机构参与到我市的规划建设中来,同时加强与本地设计机构的技术合作、交流,逐步带动我市本土规划建筑设计水平的全面提升。同时又能有效促进市场竞争和重庆的国际化程度。

(三)主要管理要求

1、跨江大桥、交通换乘枢纽、轨道交通车站等市政交通项目以及岸线治理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机构开展方案设计时,应将项目的空间形态、景观风貌要求统筹纳入招标(委托)设计范围,作为重要的评标内容,并占取一定比重的分值。招标评委中应有不少于1位建筑艺术类专家。

跨江大桥等大型市政交通设施作为百年工程,特别是景观敏感区域地带,由于其体量大,大多位于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和门户地带,更是城市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将空间形态、景观风貌作为重要的评标内容,可有效避免仅根据工程造价、施工难易程度等工程技术内容评判方案设计的优劣,有利于遴选出更符合重庆独特山水城市景观的优秀设计方案,提升城市公共景观品质。

2、沿江、临崖头排地块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论证将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对应的堤岸、崖坎景观绿化纳入规划条件,要求建设单位整体规划、同步实施,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品质。

重庆两江四岸不乏高品质楼盘,但开发商往往仅关注楼盘自身的环境打造,周边环境未能与之整体协调,造成高品质楼盘与周遭恶劣环境的格格不入。此条规定强化了开发建设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在实施项目开发建设的同时,兼顾城市公共利益。

3、临主干道的住宅项目和以住宅性质为主的综合用地项目,单个地块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原则上应临城市道路布置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5%的绿地或广场。增强城市主干道景观活力和临街界面开敞性。

重庆人多地少,建设用地有限,临主干道两侧用地更是商家必争之地,过去的楼盘在临道路两侧大多布局连续的临街门面,以提升商业价值。但这样也造成了城市临街空间形态封闭、压抑的现状。此条规定能够让小区绿化“透出来”,为城市公共空间“添绿”,有效提升城市主干道景观品质,让城市更开敞、舒心。

3 办法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通过重庆市规划局网站(www.cqupb.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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