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将停业半年以上

重庆晚报 2017-08-02 11:35:00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7月31日,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进入二次审议。记者获悉,二审稿规定,我市拟将根据统一公开的标准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信用管理,同时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

  7月31日,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进入二次审议。记者获悉,二审稿规定,我市拟将根据统一公开的标准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信用管理,同时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

  建立统一公开的房地产评估管理信息平台

  相关负责人介绍,二审稿专门规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信用管理。同时增加一条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违法责任。

  其中,二审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公开的房地产评估管理信息平台,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诚信记录,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信用管理,并可以定期公布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已备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将停业半年以上

  此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虚假宣传、拉票贿票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征收评估业务、违法转让受委托征收评估业务或出具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等行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主管部门将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同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

  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增加房屋征收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加大房屋征收工作的信息公开力度,二审稿提出,旧城区改建征收工作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代表、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予以公布。同时,规定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

  此外,二审稿在第十条增加了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应当予以公布的规定。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